分手或者離婚后,彩禮該如何返還?對有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等特定情況下的問題處理,既關乎司法公正,也關系群眾切身利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一起典型案件就是這種情況,明晰了彩禮返還問題的處理原則。
王先生和孫女士經人介紹相識,確立了戀愛關系。此后,為締結婚姻,王先生給付彩禮20萬元。兩人按習俗辦了婚禮,開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個女兒。然而,兩人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4年后,雙方因矛盾分手。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孫女士返還彩禮20萬元。
對此,法律是如何規(guī)范的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審理中,法院將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禮用途作為核心考量因素?!叭绻麅H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睂徖矸ㄔ赫J為,雙方按習俗舉辦婚禮,共同生活已達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間,彩禮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開支。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孫女士養(yǎng)育子女、經營家庭的付出不可忽視。分手后,女兒亦由孫女士直接撫養(yǎng)。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況下,彩禮返還問題的處理原則。法律不鼓勵以婚姻為名索取高額財物,同時也不支持將彩禮視為一種可以隨意撤銷的“投資”。已共同生活較長時間并建立起家庭共同體的情況下,一方在關系破裂后主張返還彩禮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從而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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